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改革新征程
归档日期:2022-04-11

鄂温克旗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8-09-07 10:10 来源:旗财政局 浏览:
【字体大小:

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安排,鄂温克旗于2017年下半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工作,为加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水资源税推进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及时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税种的开征高度重视,基本做到了将相关文件的解释第一时间传达给一线的管理和征收人员,为水资源税征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改革试点实施情况

1.截至目前水务部门移交水资源费缴费用户51户,其中企业50户,个体1户。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有18户(含过期证件),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有33户。2017年共计收缴水资源费1963万元,其中自治区级1户,收缴水费1624万元;市级4户,旗县46户,收缴水费339万元。

2.改革实施以来水资源税收入情况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2018年1-2季度共计收缴水资源税291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934万元,增幅达197%。主要原因为水资源税税率较费率有所提高,同时自治区、市两级水资源费征收企业纳入县级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较改革前增幅明显。

3.征收水资源税对于调节用水需求,抑制地下水开采,促进科学用水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水源结构来看,地下水、地表水平均税额分别为每立方米 2元和0.5元,地下水平均税额是地表水的4倍,这有利于引导企业调整用水结构,提升节水技术。目前部分企业表示有意向调整用水结构,减少地下水使用,绿色税改红利初步显现,行业节水意识逐步增强。

4.征收水资源税改革对居民、企业用水负担及经济社会的影响。按照水资源税改革新政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同时,对农村生活取用水、矿井安全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等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使用污水再生水等情形的,予以税收减免优惠。根据用水特点区别对待的税额标准设置和制度设计,总体上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同时可以有效发挥水资源税的精准调节作用,倒逼高耗能企业节水,倒逼减少地下水开采,增强节水意识,促使转变用水方式,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

二、改革试点政策的合理有效性

1.税收政策方面。我旗水资源税开征以来,税务人员认真进行辅导和讲解,征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广大纳税人也能够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但在具体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一是按水体类型及区域设置税额标准是合理的,但目前企业水资源税负比水资源费大幅上涨,不符合国家税费平移原则;二是超计划用水和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收税问题,建议计划用水量的批复要符合用户实际生产情况,超采区的划分要科学、合理才能讨论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是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在取水环节征税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比区分用户更好;四是应该鼓励回收利用疏干水、矿井水等水资源行为,对外排情况也应充分考虑用户生产实际及节约水资源具体做法,适当考虑减免政策。

2.税收征管方面。税务部门与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较理想,每个纳期能够及时传递《水量核定单》,纳期结束后税务部门能够把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的品目名称、用水量及缴纳税额传递给水利部门请求复核。

三、完善税额设置、计税依据、税收优惠、配套政策、征管措施的建议

1.加强对“无证”纳税人的征管力度。现行水资源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均未对未办税取用水户是否征收水资源税作明确规定。调研发现实际征管中,部分企业旧证过期,处于换证阶段取水许可证迟迟未办理但仍然取用水,给水资源税征收带来一定难度。部分纳税人长期取用水,却未获得水务部门的取水许可,对税收秩序的规范稳定存在潜在风险。建议上级部门能对未办证的纳税人如何征收水资源税予以明确规定,增强税务执法刚性。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税法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调研发现关于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很多疑问来自文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建议对社会上和纳税人的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总结、整理、解读,充分利用网页、微信平台等新兴媒体形成文件解读系列,便于需求者随时查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