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6
来源:旗农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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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12月26日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根据国家总纲领,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对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我旗根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稳步、扎实、有序推进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目前已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阶段,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出台了《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二、为什么要由旗县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
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不同,积累资产多少不同,人口结构变化不同,关键是不同的人与集体资产的关系各不相同,因此,全国、全区难以制定一个统一的成员认定办法。按照自治区要求,现阶段应由旗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再由牧民群众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旗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间节点、资格条件方法程序等提出方向性、原则性要求。
三、嘎查村、组如何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
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遵循旗县制定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嘎查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草原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方法,经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不能简单以户籍关系作为成员身份确认的唯一条件,同时要防止出现“两头空”或“两头占”问题。
四、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确认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定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时间,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注重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
五、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成员身份确认要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嘎查牧民会议或嘎查牧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对成员身份确认结果无异议的,要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丧失等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对成员身份的取得:要统筹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建立、牧户承包土地草原情况、依法增加的人员、因政策性原因迁入的人员等因素;
对成员身份的保留:要兼顾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外出务工牧民、服刑人员等具体情形;
对成员身份的丧失:要考虑到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等情形。
七、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管理?
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主管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成员变动登记备案。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成员家庭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八、下一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要求,按照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时间安排,到2021年,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作。
相关文件:鄂温克族自治旗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