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21年6月24日,2021年旗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以鄂政办发〔2021〕10号发文,并于7月5日起试行。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有效管理,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对《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 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国家林业局制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2014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又陆续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办湿字〔2014〕6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关于同意河北黄盖淖等137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5〕189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并批准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开展试点建设,试点建设期限为5年。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意义
地球上有三大生态系统,即:森林、海洋、湿地。湿地覆盖地球表面仅有6%,却为地球上20%的已知物种提供了生存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位位于大兴安岭西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20°22′57″~120°42′18″,48°57′53″~49°05′36″。距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海拉尔区78km。南界与巴彦嵯岗苏木扎格达木丹嘎查相接,北界与大雁镇相接,东界、西界为莫和尔图林场。湿地公园总规划面积为10129公顷。是附近村民、牧民、市民的主要水源地,又是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繁殖地和越冬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制订《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要求,是打造鄂温克旗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抓手,更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现实要求。
三、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管理办法》是实现湿地公园保护优先的需要。湿地公园内自然资源丰富,湿地(4672公顷)、草原(2235公顷)、森林(2459公顷)交错分布,错落有致。唯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才能实现对莫和尔图湿地水体、地貌、动植物资源等的科学保护,全面加强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确保莫和尔图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从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管理办法》是实现湿地公园合理利用的需要。湿地公园兼有保护、科研、教育、生态观光等功能,具有合理利用的巨大价值。唯有通过具有针对性的专项立法,才能正确处理好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相协调,创设一条保护与利用“双赢”的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模式。
(三)制定《管理办法》是实现湿地公园依法管理的需要。我国关于国家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全面,尽管国家林草局颁发了相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单行条例,还是存在空白状态。唯有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才能为实现莫和尔图湿地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健康发展。
因此,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以实现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十分必要。
四、《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及解决的问题
《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依据,结合莫和尔图湿地实际问题制定,对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该办法出台后,将对解决以下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一是湿地的盲目开发和改造问题;二是森林、湿地、草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等的过度利用问题;三是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问题;四是污染饮用水源地等环境问题。
五、 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由总则、保护、管理、规划与建设、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七大部分构成,共42条。重点进行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湿地保护责任的规定
《管理办法》结合自治旗实际,明确了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苏木乡镇和内蒙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湿地保护。
(二)关于湿地保护措施的规定
《管理办法》中规定,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管理办法》指出,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管理办法》要求,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级保护,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限于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传教育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六. 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及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莫和尔图湿地公园界标的;
(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及水面的;
(三)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四)经批准在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七、 违反《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湿地保护条例》及本管理规定,在湿地公园进行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莫和尔图湿地公园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