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巴彦托海镇二〇一四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解决城镇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呼伦贝尔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呼政字〔2009〕14号)和《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鄂政办发〔2008〕65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2014年廉租住房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租、审核、审批、抽签、选房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平、公正前提下有序地开展,使符合条件且急需租赁廉租住房的巴彦托海镇城镇低保家庭租得到、住得起,确保廉租住房配租工作顺利实施。
二、房源情况
(一)坐落位置
民族中学西侧,惠普家园住宅小区内。
(二)数量、户型和面积
共90套住宅,分A、B两种户型。结构类型、户型面积和套数如下:
结构类型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套数(个) |
多层 | A | 49.27 | 60 |
B | 46.64 | 30 |
三、租金标准
租赁价格按1.20元/㎡·月执行。
四、配租对象
(一)配租范围
户籍在巴彦托海镇范围内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配租条件
申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巴彦托海镇城镇户口8年以上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低保家庭;
2、经旗民政局批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城镇低保家庭;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家庭且独立居住;
4、申请人197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并且享受低保人员或具备有效残疾证件证明的低保户;
5、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注:1、房屋已被征收或即将被征收的家庭申请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不予配租。
2、现在子女家居住,本人无房的不予配租。
上述申租条件缺一项者或符合上述配租条件的家庭,但没有参加2014年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巴彦托海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联合入户调查的,不享受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配租要求
能够承担并及时缴纳廉租住房各项使用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取暖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
五、受理时间
(一)租赁通知时间:
2015年1月17日—2015年1月20日;
(二)申请报名时间:
2015年1月18日—2015年1月25日;
(三)第一次公示时间:
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1日;
(四)审核时间:
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4日;
(五)审批时间:
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6日
(六)第二次公示时间:
2015年2月7日—2015年2月13日;
(七)抽签分房时间:
2015年2月14日;
(八)抽签分房结果公示时间:
2015年2月15日~2015年2月22日;
(九)签订租赁合同及发放钥匙时间:
2015年2月15日—2015年2月16日。
六、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报资料
1、鄂温克旗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A4纸原件一份);
2、城镇常住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首页、本人页、家庭其他成员页、变更页,印在同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4、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5、申请家庭提供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租住房情况证明,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6、申请家庭能够及时缴纳廉租住房各项使用费用的保证书;
7、旗人民政府或旗住房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申租户主姓名、提供的材料应与2014年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中填写的户主姓名、提供的材料一致,否则取消申租资格。
(二)申租程序
1、报名: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可到户籍所在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鄂温克旗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居委会按照时间要求,对收取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后,报送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第一次公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其所在居委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8818144。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确认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3、审核审批: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将申请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旗政府(旗住房委员会)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批。
4、第二次公示:旗政府(旗住房委员会)将复核审查的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和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由旗政府(旗住房委员会)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确认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三)实物配租
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决定优先承租及选房顺序,一次性抽签确定。
1、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物配租的抽签分配工作。
2、公证处全程公证,旗监察局现场监督,
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的承租家庭,由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的相关手续。取得资格的租赁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放弃租赁权的家庭,两年内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七、其他
(一)巴彦托海镇廉租住房申租管理工作,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旗监察局、民政局、巴彦托海镇政府、巴彦托海镇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次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接受旗监察局的全程监督,旗监察局举报电话:8817697。
(三)本方案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
(四)本方案经旗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