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巴彦托海镇二〇一四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鄂温克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11〕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租、审核、审批、抽签、选房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平、公正前提下有序地开展,使符合条件且急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巴彦托海镇城镇低收入家庭租得到、住得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顺利实施。
二、房源情况
(一)坐落位置
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龙景庭苑住宅小区。
(二)数量、户型和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25套。分A、B、C、D、E、F等6种户型。结构类型、户型面积和套数如下:
结构类型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套数(个) |
小高层 | A | 60.42 | 6 |
B | 62.24 | 6 |
多层 | C | 57.6 | 5 |
D | 59.54 | 1 |
E | 69.72 | 1 |
F | 73.63 | 6 |
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文件要求和自治旗实际,需保留其中9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以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租金标准
租赁价格按4.00元/㎡·月执行。
四、配租对象
(一)配租对象:2013年16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申租替补家庭。
(二)配租范围
户籍在巴彦托海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配租条件
申租公共租赁租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满5年(含年满五年)以上且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家庭;
2、申请人于197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3、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住房;离异三年内的,原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套住房;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6992元以下的;
5、申请家庭为无住房家庭。
上述申租条件缺一项者或符合上述配租条件的家庭,但没有参加2014年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巴彦托海镇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联合入户调查的,不享受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三)配租要求
1、能够承担并及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各项使用费用(包括:房屋租金、取暖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
2、家庭户籍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申请建筑面积为 57.6㎡、59.54㎡的房屋,家庭户籍人口3人的家庭申请建筑面积为60.42㎡、62.24㎡、69.72㎡的房屋,家庭户籍人口4人及以上的家庭申请建筑面积为 73.63㎡的房屋。
五、受理时间
(一)通知时间:
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5日;
(二)申请报名时间:
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6日;
(三)抽签分房时间:
2015年1月7日;
(四)抽签分房结果公示时间:
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13日;
(五)签订租赁合同及发放钥匙时间:
2015年1月13日。
六、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审核
2013年16户公共租赁住房申租替补家庭。在有关通知发布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鄂温克旗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A4纸原件一份);
2、城镇常住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首页、本人页、家庭其他成员页、变更页,印在同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4、申请家庭提供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租住房情况证明,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5、申请家庭能够及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各项使用费用的保证书;
6、旗人民政府或旗住房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申租户主姓名、提供的材料应与2014年住房情况普查登记表中填写的户主姓名、提供的材料一致,否则取消申租资格。
(二)实物配租
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决定优先承租及选房顺序,一次性抽签确定。
1、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物配租的抽签分配工作。
2、公证处全程公证,旗监察局现场监督。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由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并办理租赁的相关手续。取得资格的租赁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放弃租赁权的家庭,两年内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七、其他
(一)巴彦托海镇公共租赁住房申租管理工作,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旗监察局、民政局、巴彦托海镇政府、巴彦托海镇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接受旗监察局的全程监督,旗监察局举报电话:8817697。
(三)本方案由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旗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
(四)本方案经旗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