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鄂温克族自治旗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出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和《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呼财农规[2017]3号)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下达我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旗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苏木(乡镇)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旗财政根据旗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视财力情况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重点任务地区和领域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各地区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扶贫开发政策和旗本级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统筹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苏木乡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旗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按照国家、自治区开展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旗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根据旗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旗财政将上级下达的项目管理费分配到扶贫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旗财政按照旗脱贫攻坚任务补充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项目管理费和旗本级安排的工作经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旗本级加强对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审批权限,强化对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各部门、各苏木(乡镇)要充分发挥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部门、苏木(乡镇)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项目资金,各部门、苏木(乡镇)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
第十三条 旗财政局在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各部门、苏木乡镇。
第十四条 各部门、苏木乡镇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旗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分别商旗财政局拟定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旗扶贫办商旗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旗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旗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旗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牧业、林业等部门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接受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各苏木(乡镇)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旗扶贫办、财政局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
第二十条 旗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牧业、林业等部门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