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旗公安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鄂温克族自治旗有关公安工作的政策,并贯彻落实。
(二)掌握影响全旗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部署重大警务活动。
(三)负责全旗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部署全旗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开展人口、户籍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旗各种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五)负责全旗出入境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旗公安消防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领导消防部队。
(七)负责维护全旗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依法开展对全旗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全旗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全旗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打击工作。
(十一)负责掌握全旗毒品违法犯罪情况,预防、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十二)负责全旗监管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旗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全旗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并依法办理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全旗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和技术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化建设,负责全旗公安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拟定全旗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警务后勤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全旗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查处、督办全旗公安队伍违纪案件;负责受理、查办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事)件。
(十八)负责维稳处突、反恐防暴、巡逻防控、重大警卫保卫、重大刑事案件查缉抓捕等工作。
(十九)负责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及打击工作。
(二十一)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负责开展全旗旅游市场和旅游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政策研究及法律政策宣传;查处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
(二十三)完成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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