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及相关工作。
统筹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督导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大问题,监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协调推进和综合协调全旗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
统筹协调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负责全旗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方案及措施。安排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
统筹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实施方案和政策。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合作重大事项和对口支援工作。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做好与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衔接。
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负责全旗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消费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农牧业和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
承担全旗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发展规划与管理,拟订产业政策。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统筹研究推进区域间、产业间协同发展与合作,研究区域经济协作,组织贯彻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中俄蒙区域合作、友好城市建立联络、地区间经济协作工作。
统筹推进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区域性地区发展综合规划、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统筹提出全旗重要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拟订方案、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承担粮食、食用植物油、药品和救灾等相关物资储备的行政管理。
组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粮油质量安全事故与纠纷的调查。
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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