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呼伦贝尔市相关规定。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旗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负责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粮食、盐业等领域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协调查处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依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旗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方案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相关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配合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实施全旗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旗认证工作。查处认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旗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旗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实施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知识产权预警等工作。
(十七)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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