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订全旗统计制度和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苏木乡镇开展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旗直及各苏木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旗投入产出调查,核算旗直及各苏木乡镇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苏木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普查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全旗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旗情旗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旗情旗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旗情旗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统计汇总和数据提供工作。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旗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全旗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房屋、对外贸易等部门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基本统计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旗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负责统计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对全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旗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负责统计项目管理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全旗各部门及苏木乡镇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
(八)负责统计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全旗统计系统科学研究、业务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统筹管理使用统计系统的统计工作经费。
(九)负责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旗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旗统计信息化系统。指导各苏木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负责定期发布全旗安全生产统计信息。在制定鄂温克族自治旗统计制度时,将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纳入统计范围并组织实施。在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时,涵盖安全生产内容。
(十一)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