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本旗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旗。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旗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旗中长期规划建议,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三)负责地方性立法相关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组织起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负责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导、监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全旗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和旗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负责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负责拟订全旗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监督指导各苏木乡镇、各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指导全旗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管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指导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监督指导全旗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八)负责全旗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权限协助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
(九)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全旗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全旗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十一)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依法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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