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旗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全旗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负责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研究提出全旗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 (二)负责管理、实施全旗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负责各类教育的检查、监督、指导、评估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指导各类学校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与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旗教育系统维护稳定。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工作。管理全旗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三)制定全旗教育督导评估标准,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长效机制,减轻中小学的课业负担,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四)监督和管理全旗教育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负责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负责全旗教育事业及教育经费的统计和分析。负责制定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工作,负责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旗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教师招聘、岗位聘任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招录与聘用、就业指导及教师培训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七)统筹抓好全旗教育系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纪律监督检查。 (八)指导全旗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统筹推进全旗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控辍保学工作,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十)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工会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各类学校的教代会、职代会工作。 (十一)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