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第六项;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
拖欠劳动者工资共计333,399.00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人社监令字【2022】第2号)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鄂人社监令字【2022】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鄂人社监先告字【2022】第1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