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项;
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改正《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鄂人社监令字【2022】第3号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鄂人社监令字【2022】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鄂人社监理字【2022】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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