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32号),我厅对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建法〔2013〕6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中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9日关于印发的《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内建法〔2013〕66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9日
自由裁量适用规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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