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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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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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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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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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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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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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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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2.【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内财教[2011]809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时间:2011年7月4日,自2011年7月30日起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范围为: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三)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四)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五)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且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妇,按照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已领取奖励金的夫妇,如再生育第三个孩子,则应如数退还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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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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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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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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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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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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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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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案件中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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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修正)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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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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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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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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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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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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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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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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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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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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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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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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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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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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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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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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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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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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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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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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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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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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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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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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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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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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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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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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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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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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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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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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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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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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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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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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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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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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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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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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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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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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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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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施行(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适当补助托幼费;(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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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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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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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施行(2022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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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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