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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59Y/202502-00007 组配分类: 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事项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5-02-01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事项类)
发布时间:2025-02-01 来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力事项类)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诊所执业备案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75项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 中医诊所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布,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备案工作。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的备案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的备案
4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备案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