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高淑芬内科诊所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鄂卫医罚〔2022〕4号
违法行为类别: 高淑芬内科诊所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内容:警告
违法事实:高淑芬内科诊所输液大厅有10患者输液,小方厅有2位患者输液,厨房有一位患者输液有一名陪护,医生办公室有一位患者输液,陪护一位。治疗洗手池无手消液;治疗盘内使用棉签、消毒用品(碘伏)无开启日期;利器盒无标识,紫外线灯无标识;日常消毒用品含氯无测试;预检分诊2022年4月7日只有3名患者登记。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7日
处罚有效期: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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