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经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局(代章)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旗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市场主体和群众对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了解,提高政策实效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旗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旗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多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部门做好配合。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或旗直部门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政府直属机构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 坚持政策性文件制定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比照“公开属性”模式,将“政策解读”纳入政府、部门公文运转流程。
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目录)、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比较简单的,可以在解读材料文件末尾说明解读形式、渠道和时间。
解读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逐条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政策出台后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三)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办事的,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政策执行范围、程序、标准等。
(六)属原有政策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旗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形式:
(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署名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
(二)以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均应同步制作图文、视频、动漫、H5等非文字解读。
(三)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四)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五)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渠道:
(一)旗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专栏,集中发布解读材料,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社会关注、需要广泛知悉的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可增加在政府网站的新闻信息发布栏目公布。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八条 文件起草部门报送政府审定的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分工及程序如下:
(一)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公开发布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作为文件附件一并报送旗政府办公室。上报材料未包括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或注明解读形式、时间)的,旗政府办公室要按规定予以退文,要求起草部门补充完善。
(二)旗政府办公室将经审核的文件稿呈政府领导审签时,应附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文稿经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旗政府办公室将印发的文件及解读材料发送到旗政府门户网站。
(三)解读形式为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平台实施解读的,文件起草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解读,并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解读材料。
(四)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解读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的同步发布、关联发布。
第九条 文件起草部门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经研究需解读的其他公开发布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该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政策性文件需报政府同意的,按第八条执行。政策性文件不需报政府同意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文件稿一并呈单位负责人审签。经审签同意后组织实施,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发送到旗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条 重要、复杂的政策性文件,需要长篇解读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提纲;需要多篇解读材料的,应在解读方案中列出解读材料的目录。
第十一条 解读材料应当以文字形式制作。解读文字应通俗易懂,可通过举案例、列数据、讲故事、问答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在文字材料的基础上,鼓励文件起草部门增加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方便公众理解。
第十二条 解读材料一般与政策性文件同时公布。文件起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政策性文件制定全过程进行充分解读:
(一)重大政策性文件出台前,文件起草部门应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政策性文件,应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证座谈等方式,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做好预期引导。
(二)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策性文件议题时,邀请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报道,及时公布会议决策信息。
(三)政策性文件正式印发公布时,文件起草部门在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政策解读说明,回应社会关注。
(四)政策性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部门要密切跟踪舆情,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对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进行回应和解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
第十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各委、办、局务会议参照执行)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旗性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策公开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群众反映的新热点,针对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必要时应连续解读,防止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建立专家解读机制。
第十六条 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机制,对解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每月2日前将本年度本地区、本部门解读工作情况登记表报送至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考核结果纳入全面依法治旗考核中的政务公开项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