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K04926164J/202207-00009 | 组配分类: | 乡村振兴 |
发布机构: | 旗农牧和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鄂温克旗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措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07-11 | 发布日期: | 2022-07-11 |
一、思想教育
1.思想引领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扎实做好脱贫群众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引领,通过巡回宣讲、文艺演出、心理咨询、知识竞赛、劳动技能竞赛、文明牧民文明牧户评选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广泛宣传当前各级帮扶政策、先进典型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让全部脱贫人口都能受到广泛影响和深刻教育,发扬脱贫攻坚精神,调动脱贫人口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脱贫群众的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将思想引领与乡风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开展“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系列活动,培育文明新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邻里守望、诚信重礼、勤俭节约的文明乡村。
责任单位:宣传部、苏木乡镇。
2.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
畅通脱贫群众意见表达渠道,广泛听取并回应脱贫群众的意见与诉求,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群众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究,切实改进工作。通过旗、苏木乡镇、嘎查三级乡村振兴微信群,及时高效透明公开发布脱贫政策、措施与信息,加强干群互动,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和认可度。
责任单位:宣传部、苏木乡镇。
二、产业帮扶
(一)壮大主导产业
3.通过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脱贫户增收
指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草场、棚圈等现有条件直接发展畜牧业,同时采取“新型经营主体+脱贫户”、“新型经营主体+集体经济+脱贫户”等模式带动脱贫户发展“乳、肉、草、马”等畜牧产业,通过合作经营、劳动就业等利益联结方式实现增收,加强对从事畜牧业种养殖脱贫户技术支持和职业培育。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责任单位:农科局、乡村振兴局、民委、苏木乡镇。
4.通过扶持壮大社会经合组织带动脱贫户增收
选定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牧民专业合作社做为帮扶示范合作社,集中在项目、资金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壮大畜牧业主导产业,走合作化发展道路。巩固发展良种牲畜养殖基地,提高脱贫户收入。责任部门要规范审批流程、强化项目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项目的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农科局、乡村振兴局、苏木乡镇。
5.肉牛养殖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棚圈等现有条件发展肉牛养殖。政府对购买保险的按每头牛给予30%自付保险费补贴,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责任单位:农科局、苏木乡镇
6.短尾羊养殖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棚圈等现有条件发展草原短尾羊养殖。政府对新购买的短尾羊基础母羊100元/只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100只。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责任单位:农科局、苏木乡镇
(二)发展特色产业
7.木耳种植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院落等现有条件发展特色庭院经济——木耳种植。以每户3000袋以上菌种为基础,政府按每个菌袋1.0元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为10000元。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扶持带动脱贫户的合作社或示范户,以每家30000袋菌种以上为基础,政府按每个菌袋1.0元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为50000元。要求至少带动3户脱贫户,每户脱贫户年就业增收不低于5000元。
责任单位:农科局、苏木乡镇。
8.果蔬种植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院落等现有条件发展特色庭院经济——果蔬种植。以每户种植1个果蔬大棚(每个果蔬大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为基础,政府按每个果蔬大棚2000元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为10000元。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扶持带动脱贫户的合作社或示范户,以每家种植5个果蔬大棚(每个果蔬大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为基础,政府按每个果蔬大棚2000元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为50000元。要求至少带动3户脱贫户,每户脱贫户年就业增收不低于5000元。
责任单位:农科局、苏木乡镇。
9.生态鸡养殖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院落等现有条件发展生态鸡养殖。以每户50只以上为基础,政府按每只鸡雏3元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为10000元。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带动脱贫户的合作社或示范户,以每家5000只以上为基础,政府按每只鸡雏3元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为50000元。要求带动3户脱贫户及以上,每户脱贫户年就业增收不低于5000元。
责任单位:农科局、苏木乡镇。
10.生猪养殖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棚圈等现有条件发展生猪养殖。政府按每口基础母猪800元进行补贴,每口仔猪500元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为10000元。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扶持带动脱贫户的合作社或示范户,以每家饲养50口以上为基础,政府按每口基础母猪800元进行补贴,每口仔猪500元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为50000元。要求至少带动3户脱贫户,每户脱贫户年就业增收不低于5000元。
生猪养殖场所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农科局、生态环境分局、苏木乡镇。
11.肉驴养殖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棚圈等现有条件发展肉驴养殖。政府按每头基础母驴1000元进行补贴,每头仔驴500元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为10000元。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扶持带动脱贫户的合作社或示范户,以每家饲养50头以上为基础,政府按每头基础母驴1000元进行补贴,每头仔驴500元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为50000元。要求至少带动3户脱贫户,每户脱贫户年就业增收不低于5000元。
责任单位:农科局、苏木乡镇
12.柳蒿芽种植
引导和扶持脱贫户利用自家的劳动力、院落等现有条件发展庭院特色经济——柳蒿芽种植。以每户种植1亩地以上为基础,政府按每亩地1000元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为10000元。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扶持带动脱贫户的合作社或示范户,以每家种植10亩地以上为基础,政府按每亩地1000元进行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为50000元。要求至少带动3户脱贫户,每户脱贫户年就业增收不低于5000元。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苏木乡镇。
13.民族特色产业
鼓励旗内民族手工艺品、民族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商户、扶贫车间带动脱贫户从事民族特色产业,脱贫户以劳动就业、订单式生产等利益联结方式实现增收。重点鼓励从事民族特色产业的培训机构根据脱贫劳动力需求为脱贫劳动力提供“一对一”保姆式培训指导。2022年计划实施民族手工艺品培训班;民族服装类培训班;民族服装设计裁剪培训班。
责任单位: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电商帮扶
14.建设帮扶电商网店
鼓励引导脱贫户开办网店。账户流水3000-5000元,政府给予补贴1000元;5000-10000元,政府给予补贴2000元;10000以上,政府给予补贴3000元,并提供免费培训、技术指导。脱贫户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责任单位:工信局、农科局、团委、乡村振兴局。
(四)产业发展配套项目
15.新型经营主体扶持项目
扶持畜牧业转型升级中带动脱贫户脱贫增收的龙头企业、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增收。
责任单位:农科局。
16.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项目
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投入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实施带动效果明显、经济效益良好和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鼓励脱贫户就业创业,拓宽脱贫户增收渠道。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苏木乡镇。
17.衔接推进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项目
2022年衔接推进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项目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责任单位:民委、苏木乡镇。
18.草原生态保护补奖项目
依据自治区下达资金及标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项目。
责任单位:农科局、财政局。
三、创业就业帮扶
19.特色产业培训
针对本措施中所列特色产业,进行实时免费培训,由责任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包括进行试验教学和现场观摩培训,落实培训内容、时间、场地、师资和经费,确保从事本产业的脱贫户真正学会技术,达到独立生产的能力。脱贫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牧区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人社局、农科局、乡村振兴局。
20.创业就业帮扶培训
精心设置培训课程,精准组织开展培训。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企业生产需求,制定适合本地区脱贫劳动力培训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选择就业前景好、培训周期短的专业,注重实训实操,注重技能提升。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住地偏远等脱贫劳动力,就近集中开展“送培训”服务。
(1)奶制品、民族服饰、民族手工艺品、皮雕手工艺品等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人社局。
(2)手工制作、家政服务、营销等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妇联。
(3)电商、就业技能培训,为网红青年与牧民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责任单位:团委。
(4)采取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使用等措施,推动牧区技能形成体系,完善技能评价,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责任单位:总工会。
(5)采取名师带学徒、牧民民间艺人培训脱贫户、牧民劳模创新工作室等引领脱贫户学习掌握可持续的脱贫能力,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帮扶工作。
责任单位:总工会。
21.实施牧区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对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的脱贫户提供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总工会。
22.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为脱贫户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就业岗位,每周通过旗融媒体中心、企业用工需求群发布用工信息,从而提高就业机会,组织嘎查协理员深入基层,向广大脱贫劳动力推荐岗位信息。
责任单位:人社局。
23.组织企业用工招聘会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为帮扶对象现场搭建用工供需平台,为广大求职者提供更多创业和就业机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
24.公益性工作岗位
为脱贫户优先提供造林护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保洁、草原管护、供水机房管护、门卫等公益性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人社局、住建局、林草局、农科局、水利局、苏木乡镇。
25.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发挥创业园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有创业意愿的脱贫户入驻创业园;组织牧区脱贫人员到园区参观学习,安置有能力、有意愿的脱贫户到创业园落户创业;脱贫人员入驻创业园后,提供免房租,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人社局。
26.驾驶学习班优惠政策
脱贫户参加驾驶证(C1)学习班,给予30%学费补贴。
责任单位:交通局、乡村振兴局。
27.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奖励补助
采取适当的财政奖补以激励我旗脱贫劳动力通过外出务工实现稳岗就业,促进脱贫劳动力提高收入水平。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乡村振兴局。
28.脱贫群众生产奖励补助
采取适当的财政奖补以鼓励脱贫户通过自主创业开发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脱贫户稳定增收。
(1)上年第四季度及本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总额0.5-1万元的奖补1000元;
(2)上年第四季度及本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总额1-3万元的奖补2000元;
(3)上年第四季度本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总额3万元以上的奖补3000元。
(4)带动其他脱贫户稳定就业的,根据带动人数、带动方式、带动成效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脱贫群众生产奖补资金申请前提条件为鄂温克族自治旗已脱贫的脱贫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四、金融帮扶
29.扶贫小额信贷
驻旗金融机构为脱贫户发展产业提供基准利率的小额贷款,免担保、免抵押,额度在5万元以下,借款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放款,最长还款期限为3年,政府直接贴息。
责任单位:金融办、苏木乡镇、相关金融机构。
30.创业担保贷款
脱贫劳动力、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从事创业活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由人社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所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人社局。
五、教育帮扶
31.旗内幼儿园脱贫家庭户幼儿免收保教费。
责任单位:教育局。
32.对脱贫家庭幼儿,发放资助金1500元/年;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汉授)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资金小学生1000元/年、初中生1250元/年;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授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资金小学1350元/年、初中生1620元/年。
责任单位:教育局。
33.生活补助资金
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资金小学生500元/年、初中生625元/年。
责任单位:教育局。
34.国家助学金
为旗内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脱贫家庭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责任单位:教育局。
35.实施雨露计划
为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大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的脱贫家庭子女每学期发放补助金1500元。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36.高校学生资助金
为2018-2020年入学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脱贫家庭子女高校在读学生,每学年资助10000元;2021年以后年度入学的脱贫家庭子女高校在读学生不再享受资助金。
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
37.大学生助学贷款
为应往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办理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专科、本科12000元、研究生16000元。
责任单位:教育局。
38.研学活动
以“幸福成长 扶贫筑梦”为主题,组织部分脱贫家庭在校生开展研学活动,拓展视野,增长知识,树立学习信心。
责任单位:教育局。
六、基础建设帮扶
39.保障脱贫户住房安全
做好脱贫户住房安全隐患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住房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相应改造措施,确保住房安全。
责任单位:住建局、苏木乡镇。
40.保障脱贫户饮水安全
做好脱贫户安全饮水隐患排查,水源井出现问题的及时打新井,加强对净水器使用宣传指导工作,对净水器损坏的及时更新及维护。
责任单位:水利局。
41.改善偏远牧区通讯条件
协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居住在偏远牧区脱贫户通信网络质量,扩大覆盖面。
责任单位:工信局、农科局、网信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
七、社会保障帮扶
42.最低生活保障兜底
将脱贫户中,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措施脱贫的,符合民政相关政策条件的,依程序纳入牧区低保救助范围,并按照规定提高标准,做到应保尽保,
应提尽提。责任单位:民政局。
43.特困人员供养
对脱贫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或发放补贴;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责任单位:民政局。
44.患重特大疾病脱贫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兜底保障
对患重特大疾病脱贫患者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倾斜政策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后,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的,启动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救助及大病兜底保障基金予以兜底保障,在脱贫人口自付基本医保起付线的基础上,通过投保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使实际报销比例达90%。
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卫健委。
45.患非重特大疾病脱贫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兜底保障
对患非重特大疾病脱贫患者住院治疗的,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保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倾斜政策,个人每次自付合规住院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级医院、盟市级医院、自治区级及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在脱贫人口自付基本医保起付线的基础上,合规住院费用个人年度合规住院费用自付封顶额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通过投保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使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卫健委。
46.医疗保险费补贴
对脱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乡村振兴。
47.高水平医疗服务
统筹“林定坤名医工作室”、旗域外医院医联体资源,让脱贫群众在家门口享受高质量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卫健委。
48.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脱贫户提供医疗健康服务。
责任单位:卫健委。
49.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在旗域内各类公立医院实施脱贫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卫健委。
50.医疗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对象是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中的医保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对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慢性病病种,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医疗救助。患终末期肾病门诊治疗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每月按照1000元定额救助。
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
51.医疗住院救助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进行救助。
重特大疾病: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年度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对象。低保对象和脱贫人口政策范内自付费用2万元以内(含2万)的按70%比例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儿童年度救助限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
非重特大疾病:低保对象和脱贫人口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000元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000元。上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残儿童年度救助限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
责任单位:医疗保障局。
52.重特大疾病救助金
对患重特大疾病(白血病、尿毒症及各种肿瘤疾病)致贫的特困家庭实施救助,为每名脱贫患者发放救助金1000元。
责任单位:红十字会。
53.临时救助
将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家庭成员患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本人无法克服的脱贫人口纳入应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责任单位:民政局。
54.脱贫母亲两癌救助
为符合条件的患有宫颈癌‖B及以上或浸润性乳腺癌的脱贫妇女申请每人10000元的救助金。
责任单位:妇联。
55.残疾人困难补助金
为脱贫残疾人发放困难补助金。
责任单位:残联。
56.残疾人辅助器具
为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脱贫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助听器、血压计、双拐等辅助器具。
责任单位:残联。
57.深化对困难劳模、农牧民工的常态化帮扶工作。
责任单位:总工会。
58.落实脱贫户享受工会会员普惠制政策,为全旗脱贫户提供市场化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总工会。
59.深化“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开展各类劳动竞赛,激发企业、社会组织及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责任单位:总工会。
60.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帮扶模式,项目化运作,撬动群众参与互联网帮扶的动力。
责任单位:总工会。
61.疾病预防健康科普
以红十字应急救护常规培训为载体,开展牧区常见疾病预防科普活动。
责任单位:红十字会。
八、社会帮扶
62.实施反贫困机制
建立防止返贫专项救助基金,有效防止返贫和新增贫困。
责任单位:乡村振兴局。
63.企业、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助力乡村振兴
鼓励和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各界爱心人士以组织、集体、家庭或个人的名义与特困贫困家庭结对认亲帮扶,倡导社会新风,传递正能量。
责任单位: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妇联、乡村振兴局。
64.开展2022年度胃肠早癌筛查及诊疗手术公益慈善项目、‘爱眼之光撒草原’白内障、翼状胬肉筛查及手术公益慈善项目等2项活动。
责任单位:民政局。
65.慈善超市
慈善超市,采用以播种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为基础,借助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特殊群体提供物质帮扶、志愿服务、商品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进行帮扶。
责任单位:民政局。
66.各类送温暖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送温暖、慰问等活动,重点要向脱贫户特别是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因病致贫和患重大疾病的脱贫户倾斜。
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九、其它脱贫措施
67.对于文件中未提及到,但脱贫群众有愿望、有条件、有要求实施的脱贫措施,经与帮扶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共同研究论证,认为有条件实施的,可列入脱贫措施组织实施。比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有关要求与说明
(一)本文所列帮扶措施的实施主体为脱贫户和监测户。
(二)本文所列入各项措施若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同时享受的,可以同时叠加享受。
(三)对于脱贫户所需要的政策性帮扶措施,要由脱贫户和帮扶干部共同提出申请,并由帮扶干部向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所在苏木乡镇报备。措施实施责任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要求加快审核与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要加快实施,不得推脱和延误。对明显不符合条件要求,不能够享受的帮扶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向帮扶干部与脱贫户反馈,讲清楚政策规定与原因,争取帮扶干部和脱贫户的理解。如仍有争议,报旗乡村振兴议事机构审定。
(四)对于特殊困难户所需要的政策性帮扶措施,经过个人申请—嘎查级初审—苏木乡镇复审—旗乡村振兴局审查—旗财政局拨付发放”的程序执行。
(五)本文中所称责任部门为政策解释和执行的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排名在前的是第一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带着感情、带着责任落实好各项工作。如推进缓慢、落实不力,一经查实,将按相关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从严查处。
主办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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