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执法职权
索引号: 121521284605513562/202410-00006 组配分类: 执法职权
发布机构: 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执法职权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7-16 发布日期: 2024-10-16
执法职权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

(二)参与拟订和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参观旅 游方案;制定实施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承担保护区内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承担保护区内相关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自然环境与资源调查、科学 研究及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五)组织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国内、国际合作。

(六)承担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担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