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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巴彦嵯岗苏木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对王*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行政处罚(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01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对王*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行政处罚(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2-01 来源:巴彦嵯岗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处罚当事人

王*

执法部门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王*非法开垦草原案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嵯罚决字〔2021〕第(1)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日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草原植被   2.处以行政处罚3万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之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共计11.9827亩。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