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处罚当事人
王*
执法部门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王*非法开垦草原案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嵯罚决字〔2021〕第(1)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2月1日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草原植被 2.处以行政处罚3万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之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共计11.9827亩。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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