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主管全旗审计工作。
(三)负责提出审计报告和公布审计结果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
(五)按规定对旗直各部门、苏木乡镇党政领导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审计调查工作。
(七)组织实施审计执法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旗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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