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应急管理局> 执法案件公示
索引号: 111521287678801383/202211-00003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1-17 发布日期: 2022-11-17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17 来源: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标题】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兴盛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使其设备处与完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基本案情】

事由: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2年4月1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在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兴盛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一加油机的引入扁钢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焊接、搭接面积不符合规定及螺栓松动、断路问题。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4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法制审核、处罚告知、集体讨论决定认定鄂温克族自治旗兴盛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

认定鄂温克族自治旗兴盛加油站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体为加油机的引入扁钢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焊接、搭接面积不符合规定及螺栓松动、断路问题的违法事实。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决定给予其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设备情况的完好进行了查处。实践证明,安全设备的完好及设备的适用性能够在本质上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对该企业出发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未落实相应的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通过本案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着重注意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设备情况的完好以及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另一方面也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完好。


【执法人员】

松*日 05031024044 137****3308

涂* 05031024036 151****9292

【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