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市大雁乳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二、要旨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得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三、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呼伦贝尔市大雁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工贸行业企业1.未对粉尘作业岗位人员梁贵森(喷粉工序负责人)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中缺少“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内容;3.制粉车间四层存在人员更衣室和休息室未与制粉车间进行有效隔离。
2022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粉尘涉爆企业交叉检查组对呼伦贝尔市大雁乳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未对粉尘作业岗位人员梁贵森(喷粉工序负责人)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中缺少“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内容;3.制粉车间四层存在人员更衣室和休息室未与制粉车间进行有效隔离。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现场总经理王殿义、副总经理游安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二人均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四、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检查组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等,决定认定呼伦贝尔市大雁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该企业1.未对粉尘作业岗位人员梁贵森(喷粉工序负责人)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中缺少“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内容;3.制粉车间四层存在人员更衣室和休息室未与制粉车间进行有效隔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限期排除隐患的行政处罚。
五、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及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粉六条”的标准,及时消除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讲解,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时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人员:
涂* 05031024036 151****9292
康*军 05031024039 13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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