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博一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警示标志行政处罚
【要旨】
企业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内蒙古博一鲜食品有限公司。
事由:工贸行业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022年6月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博一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能源车间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且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池)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于2022年6月9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现场总经理杨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杨某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处罚告知,决定认定内蒙古博一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该企业未对能源车间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且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污水池)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限期排除隐患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还涉及如何认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问题。办案中,应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断。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行业企业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
【执法人员】
孙*波 05031024037 131****7701
涂* 05031024036 151****9292
【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现场检查记录.pdf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pdf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pdf
勘验笔录.pdf
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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