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市颐和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安全设备行政处罚报警装置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使其安全设备处与完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呼伦贝尔市颐和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使用燃气的厨房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022年4月1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在对呼伦贝尔市颐和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处厨房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实际使用燃气的厨房为一处)。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勘验笔录》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2年4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法制审核、处罚告知、集体讨论决定认定呼伦贝尔市颐和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认定呼伦贝尔市颐和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处厨房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企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况进行了查处,实践证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完好及适用在本质上能够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对该企业处罚的原因主要在于餐饮行业使用燃气而未安装有效适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过本案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完好且适用,另一方面也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要注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备的安装和适用要符合国家保准或行业标准。
【执法人员】
沃*非 05031024042 186****6006
涂鹏*05031024036 1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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