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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1-17 发布日期: 2022-11-17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7 来源: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标题】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煤矿山 安全设备使用违法 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设备正产运转。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事由:6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与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在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塔尔其铁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复工前检修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时,该矿在未开启主要通风机的情况下,安排5人入井作业,进一步排查发现主要通风机处于故障状态,无法开启。

【查处理由及结果】

现查明,呼伦贝尔市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68日该矿安排5人入井,未开启主要通风机,进一步排查发现主要通风机处于故障状态,无法开启。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68日入井人员登记表照片一份。该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确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复工生产前检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以为类似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提供参考借鉴。

【执法人员】

姓名:松*日,执法证号:05031024044;联系电话:137****3308

姓名:金*强,执法证号:05031024046;联系电话:151****2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