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于2022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为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治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旗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56号)内的政府规章为依据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项研究清理,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指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自行清理后将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时限要求
请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旗政府工作安排,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22年11月23日前,将清理报告反馈旗司法局。
联系人:包颖 联系电话:8812028
电子邮箱:ewkfzb@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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