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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规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2-12 发布日期: 2022-12-12
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旗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程序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争议化解的及时性、实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工作,是指我旗行政复议机构对所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确定有针对性的审理方式、审查重点、审理时限和化解矛盾争议的初步方案,以实现行政复议资源的科学高效配置和行政争议的及时妥善化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意愿,保障各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在收到其申请后,应当按照《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工作流程》依法处理。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机关受理条件的,复议机构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时,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明显不当或案涉行政争议不及时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将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抄送有关行政机关,可一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督促或建议其依法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置。

第七条 符合受理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予以释明引导,经释明引导申请人同意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及时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经释明引导,申请人仍坚持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场登记受理:

(一) 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等行政处罚类案件,经初步审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

(二) 对信息公开类案件,经审查已经主动公开或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但未予公开,经现场联系确认,负责公开的机关已明确答复及时予以公开且复议机关确认能够督促解决的;

(三) 对举报投诉、申诉或不作为类案件,经当场核实,举报投诉、申诉事项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或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已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 其他可以当场释明引导的案件。

第八条 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场释明,引导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依法另行寻求救济途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释明引导申请人坚持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 申请人明显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

(二)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有证据证明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

(三) 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范围的;

(四) 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无进一步审查必要的。

第九条对依法受理后,发现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事项且申请人要求相对合理的,经释明引导后申请人书面申请复议机关组织调解的,依法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于10日内组织争议双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自中止审理之日起30日内,经2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或组织调解的复议机关、复议机构认为已无调解必要的,依法终止调解、恢复审理并最迟应自恢复审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 除前述案件外,复议人员应根据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影响以及疑难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在受理环节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原则分为简易类、一般类、重大复杂类三种类型,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适用不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主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下列案件,列为简易类案件。

(一) 对警告、数额较小的罚款不服的;

(二)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举报、投诉等依法处理法定职责的;

(三) 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

(四)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明显不具备法定职权等明显违法的;

(五)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被申请人认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且已主动自行纠正的;

(六) 复议机构负责人认为应纳入简易类案件处理的:

第十二条 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双方争议较大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复杂类案件。

(一) 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涉及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 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三) 案件处理结果对我旗相关行政机关后续处理相关事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四) 案件处理结果对我旗政府重大决策的后续执行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 案件处理结果对我旗政府社会公信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 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列入重大复杂类案件处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外的案件,列为一般类案件。

第十四条 简易类案件,原则上只采用书面方式审理,自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结;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答复的期限可酌情在法定的10日期限内适当压缩,并在答复材料的提供形式上予以相应简化,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延期答复并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一般类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专家论证等程序审理或审议,原则上自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

第十六条 重大复杂类案件,应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调查、现场勘查等多种调查方式以全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至少应组织听证、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专家论证等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审理或审议,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原则上自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结,依法延期、中止审理的除外。

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认为案件处理所涉重要事项需要向复议机关、上级党委政府的,应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审议后逐级按程序报告。

第十七条引入听证、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专家论证等程序审理或审议的,复议机构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可参照《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