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资许决〔2023〕006号
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取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取水工程项目取水总量0.01576万m3/a,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主要用于生活用水。
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2年12月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报告编制单位—黑龙江百思顿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2年12月9日,经专家复审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海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基建委,中心坐标为北纬48º36′33"、东经119 º46′52"。公司注册地址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注册资本为35万元。罐区四座储罐,分别储存汽油和柴油。汽油储罐20立方米1座,30立方米1座,柴油50立方米2座。
项目劳动定员4人,员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夜晚有值班人员。全年运营365天。
本项目水源井1眼,水源井参数井深为6m,设计最大取水能力6m3/h。
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
《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后项目用水量157.60m3/a,日最大用水量0.45m3/d。项目全年地下水取用新水总量为157.60m3/a。确定项目主要用水为办公用水0.4m3/(m2·a)、集体宿舍无淋浴用水为20L/(床·d)、餐饮用水为40L/(人·d),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中相关定额要求。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选取合理,水源有保障。
2、项目取地下水类型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论证区地下水资源量8.32万m3/a,可开采系数取0.70,地下水可开采量5.82万m3/a。可以满足本项目取用水量157.60m³/a的需求,项目取水量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项目区防渗化粪池中,由城镇污水车定期抽走拉运至镇区指定地点排放,年退水量124.10m3,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收到成效。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