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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共法律服务值班律师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4-10 发布日期: 2023-04-10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共法律服务值班律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0 来源:旗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保证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连续性、及时性、高效性,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法律帮助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内政发〔202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鄂温克族自治旗看守所、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四个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岗位,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有法律诉求的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律师。

二、值班律师工作由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牵头组织实施,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鄂温克族自治旗看守所、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公共法律服务等场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岗位,由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派驻并管理,值班单位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设置专门值班律师会见室和专门值班律师办公区域。

四、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文书;

(三)审查人民调解协议;

(四)参与法治宣传;

(五)帮助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五)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公函。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咨询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程序规定,解答咨询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六、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八、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同时留存一份复印件归档。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

九、值班律师开展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值班期间着装整洁,举止端庄、态度热情,准确、耐心、细致地向来访(电)者解答法律咨询及提供法律帮助。

十、值班律师认真做好值班期间的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工作,做好值班期间来访(电)登记以及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法律援助信息录入工作,详细记录来访人员的信息与咨询内容,做到工作有迹可循。如遇到重大、特殊、复杂、疑难、涉访涉诉、群体性等案件应及时上报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并做好事前的维稳接待工作。如出现其他紧急、特殊等情况,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报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局长决定。

十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对值班律师按月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录入情况、工作台账记录情况及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合格予以拨付值班补贴或认罪认罚见证服务费,考评不合格视情况扣发值班补贴或认罪认罚见证服务费。

值班补贴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直接拨付到值班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所根据律师具体值班情况分配给各律师。

十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及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按工作日计算。

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值班律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按照规定支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或认罪认罚见证服务费。

十四、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鄂温克族自治旗看守所、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每月末或下一个月初将值班律师工作情况上报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将各单位上报的值班律师工作情况汇总后作为发放律师值班补贴或认罪认罚见证服务费的重要依据。

十五、值班律师无故不值班或者经常迟到早退、服务态度生硬、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造成群众投诉及其他不良影响的,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将对该律师及律师所进行通报,取消该律师值班资格。

十六、鄂温克族自治旗司法局对值班律师进行监督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给予表彰;对违法违纪的值班律师,依职权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十七、本办法由鄂温克族自治旗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