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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锡尼河西苏木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2021年所在地居民《乌某某违建房屋处罚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2-07-20
2021年所在地居民《乌某某违建房屋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20 来源:锡尼河西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决定内容: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整(¥26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