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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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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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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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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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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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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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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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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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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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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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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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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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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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林业)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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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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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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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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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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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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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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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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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草原植被。 2、处以罚款12392.2元(1239.22平方米×10元/平方米=123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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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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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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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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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草原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3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经2023年3月6日与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和尔图林场法人郭爱平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3月6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确认当事人于2016年在没有得到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和尔图林场施业区进行楼房、锅炉房、彩钢房施工建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239.2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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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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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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