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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雁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民政府对黄*玲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行政处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民政府对黄*玲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大雁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处罚当事人 

*玲 

执法部门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民政府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玲非法开垦草原案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雁罚决字〔2023〕第(1)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15日 

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草原植被。2.处以行政处罚1仟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之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非法开垦草原面积共计15亩。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