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万豪酒吧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
执法主体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
案件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万豪酒吧
|
决定书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鄂)文当罚字(2022)003号
|
罚款金额
|
1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6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万豪酒吧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第六项: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禁止内容,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和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整(10,000.00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第六项: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禁止内容,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发现你处播放曲目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
|
处罚依据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和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及《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不含2000元)。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的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