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旗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旗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旗域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全旗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指导全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旗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全旗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旗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旗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上级有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旗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旗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辐射安全有关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旗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旗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上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旗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协助开展全旗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全旗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及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执行上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上级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制度,组织协调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
(十二)负责全旗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旗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旗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参与和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和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旗生态环境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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