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466P/202505-00001 | 组配分类: | 机构简介 |
发布机构: | 旗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关简介 |
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机关简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发布日期: | 2025-05-08 |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简称旗财政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鄂温克族自治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
旗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金融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
旗财政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财税政策制定、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资本资产管理、贯彻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财税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呼伦贝尔市相关规定。拟订全旗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科学合理制定全旗财政收支预期目标。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预算的措施建议。研究分析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组织拟订旗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制定预算管理有关制度。指导苏木乡镇开展有关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旗各项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年度全旗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制度、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全旗的预决算公开。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旗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四)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依法拟订全旗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六)负责国库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旗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七)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八)根据旗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旗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配合相关部门收取旗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鄂温克族自治旗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财政投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和监督旗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执行旗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福利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会计法规制度,监督全旗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旗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根据旗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旗本级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旗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职责。
(十六)研究提出统筹全旗金融发展与安全、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建议。牵头开展全旗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研究。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开展金融对外交流合作。研究提出统筹全旗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推动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的建议。牵头负责对旗属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十七)开展全旗金融形势分析。牵头研究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方案,做好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深化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信息共享、金融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同联动。协调开展全旗金融领域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十八)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同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负责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做好全旗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定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十)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授权,旗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地方税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按照程序共同上报。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旗财政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
2.与旗发改委有关职责分工。
(1)旗财政局负责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和拨款,参与拟定全旗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2)旗发改委负责统筹提出旗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提出拟定政府项目审批目录和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建议。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群团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承担本部门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全局重大综合性文稿。
(二)预算股(债务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财政政策、拟订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旗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总年度全旗财政预算。组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旗本级部门支出规范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协同监督和绩效管理股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措施。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对苏木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武警、消防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旗税务部门相关经费保障管理工作。承担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拟订旗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券项目资金及各类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负责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负责全旗国债资金工作。
(三)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贯彻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旗本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旗本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旗本级并汇总全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四)条法税政股(非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旗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政政策规定的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全局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承担深化税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税收政策。按规定权限提出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初审报批退税工作。贯彻落实非税收入标准,承担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旗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免税工作。管理旗财政票据。
(五)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鄂温克族自治旗有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六)经济建设和综合股。承担发展改革、交通、住建、粮食、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鄂温克族自治旗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住房改革和城镇、农村牧区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鄂温克族自治旗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承担区域发展财政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收入分配改革与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国有企业工作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七)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及相关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并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负责监督涉案资金的管理。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及配备使用管理
(八)文教股。承担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管理旗本级教育费附加资金的支出预算。承担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管理等工作。
(九)金融外经和经济贸易股。承担金融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农牧业保险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负责清洁基金贷款组织和申报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性贷款资金相关工作。负责外国政府性贷款等债务管理工作。
承担商贸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方面财政政策。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十)农牧业和自然资源环境股。承担农村牧区(乡村振兴)、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上级相关财政政策。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执行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落实。承担财政支农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执行有关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与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执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一)会计和财会监督股。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负责全旗会计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监管全旗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各业务股室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十二)政府采购和绩效管理股。按职责分工核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我旗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旗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旗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及重点评价等。组织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
(十三)设立金融管理股。组织研究全旗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旗金融统计、金融数据的收集、分析及监测预警等技术性工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金融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政策,做好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产业、社会政策的协调落实,配合开展全旗金融发展、政金企对接等相关服务。统筹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有关地方金融企业党的建设职责。统筹指导旗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非公金融企业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建考核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全旗金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旗管金融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协调全旗地方法人银行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旗机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护地方法人银行稳定运行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方法人银行风险状况研判会商,推动加强风险防控,协调风险应对处置工作,推动落实地方法人银行风险防范和处置属地责任。承担协调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改革工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旗机构,牵头做好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协同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强化对旗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引导和规范。
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旗机构研究拟订维护全旗资本市场和地方法人证券、信托、保险、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稳定运行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与并购重组,协同做好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负责全旗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承担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管理工作。承担旗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对旗属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状况研判会商,协调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十四)设立资产管理股。承担工业信息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能源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拟订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实施及监督执行工作。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代旗政府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外部董事、股权代表的管理工作。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所监管企业组织人事、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研究提出所监管 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综合研究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运行状况。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及统计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
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建议。孵化培育新能源新科技企业,实施发展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分离等重组和新设立方案, 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伊敏路50号财政局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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