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乡镇人民调委会: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开展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对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规定,“援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以下四种: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3)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4)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5)适合“援调对接”方式解决的其他案件。
三、开展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程序
1、旗法律援助中心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先由法律援助中心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各苏木乡镇调委会在受理矛盾纠纷后,但最终调解不成的,如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与旗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旗法援中心审查确认后,给予法律援助的,应立即受理指派。
3、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调处纠纷的期限应以不影响该案件的诉讼时效为前提,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经主管司法局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天。各苏木乡镇调委会与法律援助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升对接工作水平。
4、调解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调委会应立即主持签订调解协议书,按照法律援助非诉调解归档要求,30日进行定卷归档,将案卷交给旗法律援助中心。
旗援调对接人:乌兰哈斯(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881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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