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决〔2023〕7号
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给水及管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
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切实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尽快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给水及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专家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同意《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给水及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专家意见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组织北京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给水及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方案报告表)。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19〕160号),2023年5月,建设单位聘请了自治区专家库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又组织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复核,评审专家同意报告表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内容,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给水及管网建设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管辖。配水厂中心点地理坐标为:g119°59′40.43″,48°16′28.32″。拟建输水管线起点,地理坐标为:东经g119°58′26.43″,48°17′28.38″;终点为镇区配水管线终端,地理坐标为:g119°59′11.39″,48°16′1.76″。项目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项目规划选址在红花尔基镇内林业大街北侧,规划路西侧,交通十分便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新建一座配水厂,用地面积 8001.48 m2,总建筑面积 3006m2, 其中包括:配水厂主厂房、副厂房;业务用房;地面硬化、绿化,并购 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
(二)铺设给水管总长度 10963m,其中包括:新建配水厂输水管线 5400m;镇区配水管线 3863m;镇区改造管线 1700m。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给水及管网建设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配水厂及管线工程组成,依据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给水及管网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鄂发改行审字〔2022〕56号)项目代码:2203-150724-04-01-354543;及现场实地勘察,本工程征占地面积22.7hm2,其中0.8hm2为永久占地,21.9hm2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河滩草地及规划用地。工程建设期共挖填土石方总量为333466m³,其中挖方166733m³,填方166733m³。工程总投资307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01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项目资金。项目计划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2023年12月底建设完成,工程总工期18个月。
二、报告表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及结论。
四、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2.7hm2。
五、项目区属呼伦贝尔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00%、表土保护率达到98.0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00%、林草覆盖率达到23.30%。
六、同意见设期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路基桥涵区1个一级防治分区,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七、主体工程施工前,对路基桥涵区部分可剥离表土区域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堆放于引道路基两侧并采取密目网苫盖措施进行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对引道路基边坡及施工扰动区进行表土回覆并实施人工种草措施恢复植被。
八、本方案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37.1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7.1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7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7.85万元,独立费用17.2万元,基本预备费2.1万元,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建设区水土流失可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恢复。
本意见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畴。因之发生的相关赔偿、补偿,由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
202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