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决〔2023〕6号
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污水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查〈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污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见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93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8%,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切实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尽快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有效期
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污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3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污水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在巴彦托海镇组织召开了《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污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评审会,成立了专家评审组(名单附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报告书编制单位对报告书编制内容进行了汇报,评审专家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认真评审,提出了技术评审意见。之后,建设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呼伦贝尔市九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进一步复核,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关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相关内容,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污水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境内,行政区划隶属鄂温克族自治旗管辖,建设范围涉及红花尔基镇内多条街道。地理坐标范围为:东经119°58′33.29″-119°58′14.13″,北纬48°16′42.22″-48°16′9.33″。项目区由村镇道路连接至S202,交通便利。
本项目属新建建设类项目,总占地面积6.93hm2,其中永久占地0.86hm2,临时占地6.07hm2,占地性质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草地。由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线组成。建设内容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0.82hm2,内部由污水处理设施区、办公生活区、道路及硬化工程区以及绿化区组成;配套污水管线:占地面积为6.11hm2,其中配套污水管线10593m,占地3.56hm2,其中污水主管线7770m,管径DN400~DN600,污水支管线2823m,管径DN300~DN400,附属设施有主管线检查井256座,支管线检查井132座;管线堆土区占地面积2.55hm2。施工用电为本项目供电为就近引接厂区周边市政供电;污水处理厂施工场地设置在厂内空地,施工结束后形成硬化区,不单独设置施工场地。配套污水管线均位于红花尔基镇内道路两侧,施工期间可利用道路作为施工区,且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对于地表扰动较小,管线施工区占地不计入水土保持方案内;施工用水为水车拉水,后续用水为就近引接市政供水管道供水。
本项目不涉及拆迁以及移民安置问题;建设单位为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已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建成,施工期9个月;工程总投资427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580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配套资金及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工程总占地6.93hm2,其中永久占地0.86hm2,临时占地6.07hm2,占地类型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草地;工程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5.01万m3,其中挖方量为2.77万m3(包含表土0.17万m3),填方2.24万m3(包含表土0.17万m3),无借方、弃方0.53万m3(弃方为建筑垃圾,均运送至市政部门指定市政工程弃土场,弃土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市政工程弃土场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区所在地地貌类型为海拉尔盆地南部边缘的丘陵平原地貌。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线终点位于镇区北侧,海拔728m,污水管线起点位于镇区南侧,海拔733m,管线所经区域地势南高北低,相对高差5m。项目区位于伊敏河流域。属中温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5℃,≥10℃积温1930.0℃,多年平均降水量301mm,多年平均蒸发量1198.9mm,平均风速3.2m/s,年平均大风日数23.4d,最大冻土深度2.85m,无霜期102d;典型土壤为黑钙土。植被类型为人工营造绿化植被,植被覆盖度20%左右。
本项目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属于呼伦贝尔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土壤侵蚀类型为以风力侵蚀为主,间有水力侵蚀。
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本项目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提出的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和减少地表扰动的措施。
(二)基本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93hm2。
四、水土流失预测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预测本工程因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363t,其中原地貌水土流失量98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65t。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流失重点区域是配套污水管线,水土流失重点时段为项目建设期。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鉴于项目区涉及呼伦贝尔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8%,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六、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一)基本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区、办公生活区、道路及硬化工程区、绿化区)及配套污水管线2个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七、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
基本同意:
(1)污水处理厂
厂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表土在绿化区堆放并采取密目网苫盖进行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将表土回覆至绿化区,并植树植草恢复植被。
(2)配套污水管线
开挖区可剥离表土区域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施工过程中,堆土及表土采取密目网苫盖进行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将表土回覆至开挖区占用草地区域,并对开挖区及堆土区扰动占用草地区域进行人工种草恢复植被。
八、施工组织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九、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主要采用遥感监测、定位监测、调查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水土流失重点监测区域是配套污水管线。水土流失监测重点时段为项目建设期。
十、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本方案水土保持措施估算总投资为30.4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3.0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77万元,临时工程投资2.92万元,独立费用20.12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5.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6.00万元),基本预备费1.57万元,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建设区 水土流失可基本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恢复。
本技术评审意见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范畴。因之发生的相关赔偿、补偿,由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评审专家组组长:
2023年5月17日
抄送:呼伦贝尔市九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