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格日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针对其中“刚性执法到柔性服务的转变”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刚性执法到柔性执法的转变
近年来,我局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方式,着力构建执法队伍管理新模式,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和柔性执法理念,共计办理了12件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柔性执法理念的推动下,我局制定了《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3版)》、《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3版)》、《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四张清单”。其中,对92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办案中共计适用286 次,其中责令改正286次,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1份;对 25项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办案中共计适用29次;对8项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20项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监管活动中,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通过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师范帮助等,教育、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以柔性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采取警示、告诫、回访、复查等多种方式单独或综合运用,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对拒不改正或者曾免于处罚而后又“明知再犯”的违法行为主体严格依法查处。
二、深入加强学习、强化普法宣传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推动各业务股所室大队、检
测中心持续广泛地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章,规范市场监督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