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高*文私自采土案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伊罚决字〔2023〕第1号
罚款金额
30672元(分期缴纳:第一期罚款于2023年7月14日缴纳,第二期于2023年8月20日前缴纳)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30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之规定。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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