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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伊敏河镇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高*文私自采土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18 发布日期: 2023-08-18
高*文私自采土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伊敏河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文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高*文私自采土案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伊罚决字〔2023〕第1号

罚款金额

30672元(分期缴纳:第一期罚款于2023年7月14日缴纳,第二期于2023年8月20日前缴纳)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30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255.6立方米×60元=15336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153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之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批准私自采土255.6立方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