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温克旗大雁镇垃圾场建设工程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鄂温克旗大雁镇垃圾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鄂温克旗大雁镇垃圾场建设项目在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施工期总取水量0.433万m3,运行期取水1.4016万m3/年,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其中生活取水量0.1278万m3,生产取水量1.7068万m3。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定期校验检定。
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
附件:1.《鄂温克旗大雁镇垃圾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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