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敏苏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落实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伊敏苏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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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嘎查、社区:
为全面加强基层治理能力,推进基层治理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伊敏苏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落实机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通知
附件:伊敏苏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落实机制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伊敏苏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审核、备案落实机制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是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是社会自治规范的一种形式。
一、建立完善的村规民约
嘎查(社区)两委组织要善于借助其力量,与开展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村民意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引导、鼓励村民参与严格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强化为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遵循。通过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牧(居)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广泛发动牧(居)民讨论修订村规民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成看得见、听得懂的“土规定”“土口号”,有效涵养文明乡风。引导牧(居)民自觉践行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加强法制审核、备案。
(一)提请审核。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居)规民约制定进度,以书面形式将村(居)规民约草案提请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审核。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将村(居)规民约草案交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2.苏木党委、政府转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的批示;3.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组织审核。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是否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协调组织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审核。民政部门、嘎查(社区)“两委”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出具意见。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递交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法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的基本程序;2.审核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村(居)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4.不合法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
(四)修改完善。村(居)委会收到苏木乡镇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向牧(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牧(居)民通报,准确吸纳审核意见,并提请牧(居)民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对法制审核中指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条款,要坚决纠正。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司法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答工作。
(五)复核登记。村(居)规民约修改完善拟提交牧(居)民会议审核通过并公布实施前,牧(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正式文本报审核机关复核。审核机关应就按原法制审核等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登记。
三、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村规民约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指导和督促苏木乡镇党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将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嘎查(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嘎查(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苏木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嘎查(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居)规民约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苏木乡镇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做好村(居)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提高审核质量。各司法所务必高度重视,集体决策,书面回复,切实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要重点检查村(居)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
(四)强化激励约束。要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优秀村(居)规民约评选活动的开展,树立一批村(居)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嘎查(社区),引领村(居)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