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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4315/202303-00037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伊敏苏木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3-15 发布日期: 2023-03-15
关于印发《伊敏苏木人民政府协商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伊敏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嘎查、社区:

为进一步推进伊敏苏木人民政府协商民主建设工作,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的,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经苏木政府研究制定《伊敏苏木人民政府协商联动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伊敏苏木人民政府协商联动机制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伊敏苏木人民政府协商联动机制


一、协商内容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嘎查/社区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嘎查/社区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嘎查/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协商主体

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嘎查/社区党组织、居(牧)民委员会、居(牧)民监督委员会、居(牧)民小组、驻嘎查/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居(牧)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牧)民、非户籍居(牧)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行政嘎查、社区公共事务和居(牧)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嘎查/社区党组织、居(牧)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嘎查/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嘎查/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苏木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居(牧)民小组,在嘎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牧)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牧)民代表,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协商形式

  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居(牧)民会议、居(牧)民代表会议、居(牧)民议事会、居(牧)民理事会、居(牧)民小组会、居(牧)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嘎查/社区开放日、居(牧)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嘎查/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居(牧)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四、协商程序

1、嘎查/社区党组织、居(牧)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询,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3、组织开展协商,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

4、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牧)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经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就当提交居(牧)民会议或居(牧)民代表会议决定。

跨嘎查/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苏木党委或苏木政府研究确定。

五、协商成果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嘎查/社区落实的事项,嘎查/社区党组织、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居(牧)民公开栏、社区刊物、嘎查/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