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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呼伦贝尔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31 发布日期: 2023-08-31
关于《呼伦贝尔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呼伦贝尔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呼伦贝尔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呼伦贝尔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呼伦贝尔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取水总量26.2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25.76万m3/a、生活取水0.45万m3/a,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项目厂区西南900m处的天然水泡子存储积雪融化及降雨来水。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呼伦贝尔市审批、核准未取得呼伦贝尔市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文件自行失效。项目建设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

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通报工程建设情况。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三十日,同时确保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运行并接入我局水资源管理系统后,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报告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本项目涉及的其他相关手续,你单位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

附件:《呼伦贝尔绰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