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明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执法主体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
案件名称
|
王*明非法碾压草原一案
|
决定书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书文号
|
鄂林草(草原)罚〔2023〕7号
|
罚款金额
|
181.8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24日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在2023年9月15日前恢复被碾压草原植被;
3、处以罚款181.82元的行政处罚。(0.0156公顷×15亩=0.234亩;前三年平均产值:259元;0.234亩×259元×3倍=181.82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未经过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拍摄视频在锡尼河东苏木罕乌拉嘎查擅自驾车驶离道路从牧户家中往返山顶,使草原植被受到一定程度破坏,严重影响草原生态保护,确有非法碾压草原的违法行为。非法碾压草原面积为0.0156公顷。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0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