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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闪电猫网咖有限公司接待未成年一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14 发布日期: 2023-08-14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闪电猫网咖有限公司接待未成年一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闪电猫网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闪电猫网咖有限公司接待未成年一案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文综罚字〔2023〕1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2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事实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