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执法案件公示
索引号: 1115212801161936X9/202309-00006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加南电竞网咖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加南电竞网咖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加南电竞网咖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加南电竞网咖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文综罚字〔2023〕2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2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违法事实

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因当事人主动提交了承诺书,确保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办法》第十三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符合上述裁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