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因当事人主动提交了承诺书,确保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办法》第十三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符合上述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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